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虽然刑法将本罪的犯罪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不意味着必须是合法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也就是说,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犯罪对象——伪劣产品。限于除特定种类的伪劣产品如药品、食品和医疗器械等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这里的产品很广泛,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所规定的伪劣产品之中。
提示注意:这里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建筑物)这种特殊的产品,因为对此已经有刑法第 137 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范。
3.销售金额——5 万元以上。本罪是典型的数额犯,也是本节唯一的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4.主观罪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注意:①过失不能构成本罪,例如生产者甲在生产过程中因疏忽大意造成产品的配方出现错误,使该产品成为伪劣产品的,不构成本罪。但此后甲仍然将该伪劣产品推向市场进行出售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本节的“基础性罪名”、“兜底性罪名”,凡是考题中出现“生产、销售伪劣”字样的,都或多或少与本罪有关。根据刑法第 149条第 1 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其他特定产品虽不构成犯罪,但只要销售金额在 5万元以上,都可按照本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