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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解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本罪的性质:原本是其它犯罪的帮助犯,但基于刑法分则的特别规定,已经成为独立的犯罪。此即“帮助行为的犯罪化”或“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资助的时间没有限制,可以是在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犯罪之前、之中和之后。如果是在事前、事中,则与这些人是共同犯罪的关系,但由于刑法将这种帮助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不按共同犯罪处理。
   2.本罪的行为:以资助为限,不参与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如果不仅仅资助了其它犯罪,而且参与了其它犯罪的,以其它犯罪的共犯论处。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3.对象:无特定限制。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对象“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已经被取消,现在已无任何限制。请考生注意这一细微变化。
   叛逃罪
   1.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2.时间: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但上述“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则无此要求。
   3.性质:只要有叛逃行为,即成立本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罪的成立已无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为必要要件。换言之,只要实施了叛逃行为,就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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