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与相关概念辨析
1.假释与释放:释放既可能是无罪释放,也可能是刑罚执行完毕而释放,还可能是因为赦免而释放。但都是无条件的释放,不存在刑罚的再执行问题。而假释则是有条件的释放,还存在着再次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2.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1)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人,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则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人;( 2)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而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则从未执行过刑期;(3)假释如果没有遵守法定条件,剩余刑期仍然需要执行,所经过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原判刑期之内;而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间,均计入原判刑罚之内。
3.假释与减刑:(1)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人,而减刑的对象则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人;( 2)假释只能有一次,但减刑却可能有多次;( 3)假释有考验期,而减刑则不存在考验期。
4.假释与缓刑:(1)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人,缓刑的对象则是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 2)假释发生在刑罚已经执行一定时期之后,而缓刑则发生在尚未执行刑罚之时;( 3)假释考验期满的后果是“视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的后果则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这一区别导致了前罪被缓刑的,后罪绝不可能成立累犯,但前罪被假释的,后罪则可能成立累犯。
(二)假释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4.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此外,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独 角兽 司 法考 试网
5.程序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三)假释的考验期与假释的撤销
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2.在考验期内,被假释的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3.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4.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
5.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实行数罪并罚。
6.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提示注意: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处理的方式完全不同。具体而言,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首先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而在缓刑的考验期内犯新罪,首先应撤销缓刑,并不实行“先减后并”,而是按照刑法第 69 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独角兽 司法 考试网
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与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处理的方式也完全不同。具体而言,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首先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而在缓刑的考验期内发现漏罪,首先应撤销缓刑,并不实行“先并后减”, 而是按照刑法第 69 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实行数罪并罚,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从上面的对比可以发现:缓刑考验期内无论是发现漏罪还是犯新罪,处理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即按照刑法第 69 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于假释考验期而言,发现漏罪——先并后减;犯新罪——先减后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