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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共犯人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起组织、领导作用的人。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2、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有例外:
 
  291 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292 条:聚众斗殴罪
 
  3、其他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4、处罚: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集团的全部犯罪负责: A 是盗窃公司的党委书记。偷了10 次,每次10 万,总价100万元,其中有3 次A 不知道。B、C 不是公司领导,但积极参加5 次。A 对100 负责B、C 对50 万元负责。其中D 在最后一次盗窃中强奸了被害人,因为此过限行为不是公司的“业务”。A 对此行为不负责。
 
  其他主犯对其所参加的犯罪负责。
 
  ①以上案例中的B、C 即如此。
 
  ②注意掌握刑法26 条。
 
  ③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需要对每一个人的全部犯罪负责。
 
  (二)从犯:在共犯中起次要作和或辅助作用的人。独 角兽司 法考试 网
 
  ①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次要的实行犯是从犯。
 
  ②处罚:
 
  不存在比照主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问题。
 
  共犯中可以都是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都是从犯。
 
  22、23 条:未遂犯,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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