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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辅导解析: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犯罪主体(或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首先是自然人,其次也包括单位。自然人主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主体不同能够导致(1)罪或非罪;(2)此罪或彼罪;(3)从轻或从重量刑。
 
  二、自然人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与控制能力。不仅要能辨认,还要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才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二)未成年人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有些内容值得关注。
 
  (1)《解释》第5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本条解决了长期以来的一个疑难问题:绑架中(或其他犯罪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到底应定什么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批复中曾认为应按照所触犯的分则的罪名定罪,即应定绑架罪。本批复引起广泛质疑,因为刑法并不追究这些少年绑架行为的刑事责任。本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对这些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是更合理的。
 
  (2)《解释》第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解释》第8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请注意:对这两种情况都不以抢劫罪论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有强拿硬要行为的,不构成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有这些行为的,则按量刑轻得多的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解释》第9条第2款: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盗窃其他亲属财物的,只有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才可以不按犯罪处理。
 
  (4)《解释》第10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独&角&兽&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本条解释和我们以前的理解有很大不同,需要特别注意。
 
  第1款特别重要。由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无需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负刑事责任,因此他们在实施这些行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的,也不转化为抢劫行为。如果他们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如果致人轻伤以下的,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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