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由于我国实行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所以,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解决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研究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它以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前提,但它本身并不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个构成要件,因而不能把它理解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更不能把它视为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完全依赖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而存在,其本身并无独立性。因此,它虽然是犯罪客观方面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并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体系范畴。独角 兽司 法考 试网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的关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也具有客观性、相对性、顺序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它又具有法定性以及内容的特定性的特征。因此,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既不能脱离哲学上因果关系对它的指导意义,也不能忽视它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存在必然说与偶然说之争。必然说认为只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内在地、必然地、合乎规律地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的必然因果关系才属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才可以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偶然说认为作为刑事责任客观基础的因果关系固然包括必然因果关系,同时某些偶然因果关系也属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我们认为,从哲学角度看,必然性与偶然性作为两个对立统一的范畴,各自从不同角度、侧面揭示事物、现象之间的联系和发展过程。同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从某一角度看具有必然性,而从另一角度看则可能具有偶然性。因此,可以说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本身即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把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分为必然与偶然因果关系在立论上即是不妥当的。
从司法实践看,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如甲向乙开枪,杀死乙。
2、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如医生甲在乙得急病入院时故意拖延抢救致乙残废,甲对患有高血压的乙殴打致乙脑溢血死亡。
3、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私设电网防盗,乙想窃取甲财物而触电死亡。
4、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如甲强令乙违章作业,乙执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
5、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如甲、乙均与丙有仇,即各自向丙的食物中投毒。每人的投毒量均不足以毒死丙,但两人的毒药量加在一起导致丙被毒死。
6、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如甲打伤乙,乙在医院治疗时因医生丙用不洁器具作手术导致伤口中毒致死。对此前一行为与最后发生的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只对乙的轻伤负责。
需要指出的,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行为人是否真正承担责任,还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罪过。因此,不能把具有因果关系与承担刑事责任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