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2.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A.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B.犯罪人有立功表现。
提示注意:“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如下四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重大立功。
(二)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减刑的限度: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 年;
3.判处死缓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 14 年(含死刑缓期执行的 2 年)。但如果犯罪分子系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 50 条第 2 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5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20 年。独角 兽 司法考 试网
(三)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2.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该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
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
4.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