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量刑制度。
(一)缓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2.实质性条件:(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提示注意: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如下三种人在符合缓刑的一般条件的前提下,必须适用缓刑: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 75 周岁的人。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于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因此缓刑的执行机关由原来的公安机关,相应地变成司法行政机关。
(二)缓刑的考验期与考察
1.拘役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不得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不得少于 1 年。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2.上述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此外,与管制犯一样,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也应当遵守“禁止令”,即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三)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撤销
1.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3.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提示注意:
1.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1)缓刑是经过考验期后,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2)死缓是经过 2 年后,如果无故意犯罪,不再执行死刑,转成无期徒刑。
2.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刑法第 449 条(战时缓刑)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根据这一规定:
(1)战时缓刑期间,如果有立功表现,行为人根本不构成犯罪,也即没有污点;
(2)而一般缓刑中,即使缓刑考验期无违规行为,也是构成犯罪,只是不执行刑罚,即还有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