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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解析: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当执行的刑罚的一种量刑制度。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一种原则。其弊端很明显:使刑罚显得过于严酷,且难以执行。现在已经基本被弃用。
    2.吸收原则:在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选择其中最重的刑罚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较重的刑罚吸收,不再予以执行的一种原则。其优缺点都很明显:对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来说,比较实用;但对有期徒刑或财产刑来说,则可能使最终结果过轻。例如,一个人犯有两罪,分别被判处 3年和 2 年有期徒刑,根据吸收原则,只执行 3 年有期徒刑,不尽合理。
    3.限制加重原则: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被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一种原则。优点明显,为我国现行刑法所采用: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要么过于严酷要么过于轻缓的弊端,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较为灵活、合理。
  (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限制加重原则
    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但管制最高不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 20 年。
    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3.对判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即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三)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限制加重
    刑法第 69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提示注意:如果判决宣告以前发现的数罪为同种数罪,原则上无须并罚,只要在特定犯罪的法定刑范围内作为一罪从重处罚,即可以实现罪刑相适应。例如,行为人甲先后 5 次实施诈骗行为,每次的行为都达到了入罪标准。此时,无需定 5 个诈骗罪的数罪并罚,直接定 1 个诈骗罪即可,但量刑上应当适当从重。
  (四)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刑法第 70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例如,某人犯有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在刑罚执行 6 年以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盗窃罪没有处理,盗窃罪应判处 7 年有期徒刑。此时应“先并”,即对前后两罪的刑罚(14 年和 7 年)实行限制加重,在 14 年至 20年之内选择刑罚,然后再“后减”,即将已经执行的 6 年减去,变成 8 至 14 年。最终,对该犯罪人应在 8 年以上 14 年以下决定该执行的刑期。
  (五)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刑法第 71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还是以上面的案例为例。某人犯有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在刑罚执行 6 年以后,又犯盗窃罪,盗窃罪应判处 7 年有期徒刑。此时应“先减”,即14 年减去 6 年,剩余 8 年。然后“后并”,即 8 年与 7 年进行数罪并罚。最终,对该犯罪人应当在 8 年以上 15 年以下决定该执行的刑期。独角 兽 司法 考试网
    提示注意:“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有重大的区别。采用“先减后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继续作恶重新犯罪,表明其难以改造,人身危险性较大,所以应当从严惩处。一般来说,“先减后并”实际服刑的刑期要长于“先并后减”实际服刑的刑期。这就导致了一个局面:经过“先减后并”,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有可能超过法定的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即有期徒刑可能超过 20 年、拘役可能超过 1 年、管制可能超过 3 年。而采用“先并后减”,则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此外,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则应当先实行“先并后减”,然后再实行“先减后并”。换言之,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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