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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立功

   (一)立功的表现形式

    1.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揭发同案犯的其它犯罪行为);
    2.提供侦破其它案件的重要线索;
    3.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5.其它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立功:
    (1)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它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它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2)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时没有指明具体犯罪事实的;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的;提供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其它案件的侦破或者其它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际作用的,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独角 兽 司法 考试网
    (3)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①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②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③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④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它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二)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所针对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三)立功的法律后果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提示注意
    ⑴根据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独 角 兽司法 考试网
    ⑵根据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从而成立立功:(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2)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等等。 
    ⑶根据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使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⑷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如下规定被删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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