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别自首
1.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里的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五种措施,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人。
2.行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对这里的“其他罪行”应做缩小解释,即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不同,否则为坦白。
(三)自首与坦白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由酌定量刑情节变成了法定量刑情节。
(四)自首的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于单位自首:
1.单位自首的条件: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2.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3.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真题练习
【例 1】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9 年试卷二第 53题)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答案】AD。A 项,自首中的“如实供述”,是指犯罪人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因此,对于细枝末节的事实即使没有供述,也应认定自首成立;B 项,犯罪人犯有数罪,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对其所供述的部分罪行认定为自首;C 项,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意味着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本人的罪行,此时再交代贪污罪行,成立自首;D 项,犯罪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是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成立自首。注意,必须是在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独角 兽 司法考 试网
【例2】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2005 年试卷二第 6 题)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 1 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答案】A。B 项,共同犯罪中,除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同案犯的罪行,才能成立自首;C项,盗窃后交代别人诈骗的犯罪事实,成立立功;D 项,自动投案的本质在于将自己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因此,交代了犯罪情况后出走不知所踪,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自然不能成立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