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即犯罪分子犯罪之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了自己实施了犯罪,将自己置于所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交代犯罪事实。
自动投案包括如下情形:
①投案对象: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它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投案方式: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③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供述的,也认为是自首;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⑤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⑥被亲友绑送、规劝归案的;——视同自动投案,这种情形虽然包容了不自愿、不主动的成分,但是依然认定为自动投案,这是从刑事政策上考虑扩张解释“自动”的范围。
⑦职务犯罪中,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以下情况不能认为是自动投案:
①犯罪后被群众扭归案的;
②被公安机关当场抓捕的;
③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捕的;
④经司法机关传讯、采取强制措施被动归案的。
提示注意: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出于真诚悔罪,有的是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是因经亲友规劝而悔悟,有的是因为摄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是因为潜逃在外生活无着落,等等。这些动机都不影响对自动投案的认定。换言之,“投案不问动机,只要来了,我们都欢迎”。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自己及与自己相关的犯罪事实(自己涉案的犯罪事实)。注意如下问题:
(1)犯有数罪时,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对部分罪行认定为是自首。
(2)共同犯罪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
(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当供述其所知道的其它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4)如实供述的必须是主要犯罪事实,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对于细支末节的事实(年龄、累犯、衣服、刀等),即使没有供述,也认定为是自首。
(5)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是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6)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提示注意:
①根据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②根据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③根据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④根据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⑤根据 2010 年 12 月 22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况与真实情况虽有差别,但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等情况,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⑥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