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犯
所谓转化犯,即某一较轻的罪行因具有特定情形而转化为较重之罪,既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包容犯
所谓包容犯,即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
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的情形。
1.绑架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 239 条);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第 240 条);
3.拐卖妇女罪与引诱、强迫卖淫罪(第 240 条);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 263 条及相应司法解释);
5.组织他人偷运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318 条);
6.运送他人偷运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第 321 条);
7.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第 358 条);
8.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 358 条);
9.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第 347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