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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解析:牵连犯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特征如下:
    1.行为人仅具有一个犯罪目的。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
    2.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而且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独角 兽司法考 试网
    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即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对于牵连犯,一般应从一重罪论处;例外情况下应从一重罪从重论处或实行数罪并罚。
 
  提示注意  
    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对数行为须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在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一般认为,只有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时,才存在牵连关系。典型例子: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的;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的。但如果为了抢劫而盗窃枪支、为了冒充军人招摇撞骗而盗窃军车,则不能认为具有牵连关系,应数罪并罚。
 
  归纳总结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法律规定上,都存在若干原则性规定与例外性规定。考生在复习此处时,应着重记忆若干例外性规定。现总结如下:
    1.“从一重罪处断”:一般情形下(即法无明确规定),牵连犯以“从一重罪论处”为处断原则(如修正后的 399 条第 4 款);
    2.“法定一罪论处”:虽然是以一罪论处,但该“一罪”是立法上的明确规定而不需要我们选择:
   (1)、171 条第 3 款伪造货币并出售、运输的(直接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2)196 条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论处);
   (3)229 条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并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但加重处罚);
   (4)253 条第 2 款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的(直接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5)购买假币后又使用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直接以购买假币罪从重论处);
   (6)328 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从中盗取文物的(直接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论,但加重处罚);
 
   3.“数罪并罚”:特殊情形下(有法以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这也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具有牵连关系的两行为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常见的有十余处之多:
   (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120 条第 2 款);
   (2)实施第 140 至 148 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2001 年 4 月 9日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
   (3)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157 条第 2 款);
   (4)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198 条第 2 款);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5)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241 条第 4 款);
   (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294 条第 3 款);
   (7)实施刑法第 341 条的犯罪行为即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第 341 条之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最高法院 2000 年 11 月 17 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
   (8)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最高法院 1998 年 4 月 6 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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