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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解析:连续犯和吸收犯
    (一)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连续犯的特征如下:
    1.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所谓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
    2.行为人实施了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只实施一次犯罪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连续犯的数个行为,包括三种情况:数个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个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数个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而有的则不独立构成犯罪。
    3.数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至于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来进行判断。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看客观行为的性质、对象、方式、环境、结果等客观因素。
    4.数个行为都触犯了同一罪名。否则就是数罪。
    提示注意
     我国刑法分则中,有很多提示都表明了连续犯的存在。如 “多次抢劫”、“多次盗窃”、“多次走私”等。
   (二)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例如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于家中,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一罪。吸收犯的特征如下: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了不同的罪名。
    3.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吸收关系又分为三种: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出售、运输假币罪被伪造货币罪吸收;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如入室抢劫,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行为触犯了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抢劫罪吸收;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如先教唆他人犯罪,后来又帮助他人实行犯罪,应按教唆犯处罚。对于吸收犯,由于存在着吸收与被吸收的关系,因此,只按吸收的那个罪定罪即可。
    提示注意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又称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地看,符合其它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认定为其它犯罪。理由在于:行为没有侵害新的、独立的法益。如:盗窃后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其中,毁损财物就属于事后不可罚。
     又如,行为人侵占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后,谎称财物被盗而使被害人免除其返还财物的义务的,后一欺骗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不另成立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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