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所定的罪名还是基本犯罪的罪名。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所定罪名仍是故意伤害罪。
归纳总结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第 234 条的故意伤害罪
2.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第 263 条的抢劫罪
3.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第 236 条的强奸罪
4. 非法行医、非法进行节育手术致人重伤、死亡的;——第 336 条的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5.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故意杀害、伤害被害人);——第 238条的非法拘禁罪
6.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第 260 条的虐待罪
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第 257 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8.绑架致人死亡的(不包括杀害被绑架人);——第 239 条的绑架罪
9.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第 240 条的拐卖妇女、儿童罪
10.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第 115 条、第 119 条
11.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 141 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 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12.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第 142 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
1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第143 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患的;——第 144 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5.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第 121条的劫持航空器罪
16.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第 122 条的劫持船只、汽车罪
17.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 123 条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18.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第 278 条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19.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第 318条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 321 条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第358 条的强迫卖淫罪
21.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第 404 条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22.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其它严重情节的;——第 445 条的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二)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 136 条的危险物品肇事罪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 137 条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第 133 条的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