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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刑法练习题
【例 12.24】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 100 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 年试卷二第 51 题)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
【答案】CD。A 项,入户盗窃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入户抢劫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B 项,丙为甲绘制了地图,虽然没有实际使用,但丙的帮助行为使得甲盗窃时,心理上更为从容,丙的精神帮助行为仍然存在。因此,丙属于盗窃罪的帮助犯,而且是犯罪既遂;C 项,根据上述分析,正确;D 项,甲和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实行犯(正犯),当然是主犯,丙只是起到了帮助作用,自然是帮助犯,从犯。
 
【例 12.25】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 5 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 年试卷二第 19 题)独角 兽司 法 考试网
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答案】D。共同犯罪,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即“一人既遂、全体既遂”原则,换言之,即使是中止了自己的行为,但只要其他共犯人的行为达到了犯罪既遂的形态,先行中止的共犯人也成立犯罪既遂。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想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而且要努力使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不达到既遂形态,才能成立中止。
 
【例 12.26】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 年试卷二第 35 题)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D。“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很容易即可得出答案。
 
【例 12.27】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 2 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 年试卷二第 94 题)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这是一道典型的承继的共犯的试题。承继的共犯,后加入的行为人虽然与之前的先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但其对加入之前由先行为人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道理很简单:罪责自负。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例 12.28】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 年四川延考地区试卷二第 91 题)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
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 10 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
【答案】ABD。A 项,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是胁从犯。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并成为主要的是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则应认定为主犯,即从胁从犯转化为主犯。也就是说,胁从犯只是针对刚进入共同犯罪时的状态而言,其是“被胁迫参加犯罪”,但日后则要“根据其表现”,分别认定为主犯或从犯。从这种意义上说,胁从犯可以称之为“状态犯”。当然,这里的“状态犯”是为了表述的需要,与盗窃罪的真正意义上的“状态犯”,不是同一个意思,请考生予以注意;B 项,实行犯是根据共同犯罪的分工对共犯人所做的分类,主犯则是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共犯人所做的分类,二者并不矛盾冲突,可以彼此互通。换言之,实行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不是主犯;C 项,并成立绑架罪,高某后来加入,是绑架罪的承继共犯,因此,丙和高某都成立绑架罪,且属共同犯罪;D 项,丁某与成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虽然丁某没有实施直接致人死亡的行为,但故意伤害是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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