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则:部分行为全部责任。部分人的行为使犯罪行为达到既遂,全体共犯人均构成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着手,其他人就不可能再构成犯罪预备。
2.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
(1)全体共犯人均中止犯罪时,符合中止犯的条件的,均成立犯罪中止。
(2)部分共犯人欲中止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共同的犯罪行为达到既遂。此种情形下,其它共犯人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构成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
(3)在亲手犯中也应当贯彻该原则。例如,甲、乙、丙共同强奸 A,甲、乙实施强奸行为完毕之后,丙动中止强奸行为,丙仍然成立强奸罪既遂。当然,并自动放弃奸淫行为的情节,对丙而言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
(4)教唆犯、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行为或其结果时,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犯。反之,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实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属于未遂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