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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解析: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这是一个具有相当理论深度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还没有展开研究。只需要介绍四个案例即可,请考生参考:
    1.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这是一种共同正犯,甲、乙对丙都有杀人的故意,但没有造成丙死亡的结果,因此,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的共犯。甲另成立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甲只有一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罪”,所以最终甲只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部分共犯人对另一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产生认识错误时,应当在两种犯罪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如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只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乙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3.甲教唆乙杀死藏在草丛中的丙,乙便开枪射击,但由于丙刚好离开,实际上只毁坏了丙的贵重财物。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共犯,乙过失损毁贵重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犯罪。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4.甲以为乙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以间接正犯的意图唆使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实施了盗窃行为。或者相反的。在这两种情况下,均应当认为甲成立教唆犯 。
 
真题练习
【例 1】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2008 年四川延考地区试卷二第 61 题)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D。首先,乙和丙发生了认识错误,属具体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乙和丙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其次,故意伤害罪是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的,换言之,故意伤害造成死亡的结果是非常正常的、合乎常理的。根据共同犯罪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既然该死亡结果由乙和丙造成,甲对该死亡结果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最后,甲、乙、丙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这毫无争议。
 
【例 2】甲、乙共谋杀害在博物馆工作的丙,两人潜入博物馆同时向丙各开一枪,甲击中丙身边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文物,造成文物毁损的严重后果;乙未击中任何对象。关于甲、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4 年试卷二第 18 题)
A.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因为毁损文物的结果是甲故意开枪的行为造成的
B.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
D.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  独角 兽司 法考 试网
【答案】B。这道 题在正文“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 部分,已经讲解过,不再赘述。需要指 出的是,这是一道看似复杂实际非常简单的试题,说其简单,是因为单从选项本身的表述,我们就可以发现明显的错误。A 项,“甲成立故意毁损文物罪”,这一表述明显错误,因为甲根本就没有毁损文物的故意;C 项,“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实行数罪并罚”,一看便知道是错误的表述,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这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 “从一重罪”,怎么可能数罪并罚?数罪并罚的前提是行为人犯有数罪,实施了数个行为; D 项,“甲的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成立牵连犯”,一看就是自相矛盾的表述。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怎么可能是牵连犯?应该是想象竞合犯。从这道题的上述“排除法”中也可以看出,司考中的试题并不都是处处设置陷阱,也有个别题是“白痴”的,考生既要有很全面、专业的基础知识,同时也要具备相当的常识,“把复杂问题简单化”,这也不失为一种答题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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