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 1】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 年试卷二第 6 题)
A.甲唆使不满 16 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
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答案】D。A 项,甲教唆不满 16 周岁的乙实施强奸行为,而乙实施了抢夺行为,这是典型的教唆未遂,甲成立强奸罪的教唆未遂,并且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B 项,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也不可能是帮助犯。共犯人如果按照分工可以划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这四种共犯人彼此是相互独立的非此即彼的关系,不能发生混淆;C 项,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立教唆他人吸毒罪,即“教唆行为的单独犯罪化”,不再按教唆犯处理。
【例 2】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四川延考地区试卷二第 7 题)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
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
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答案】A。A 项,以未成年人为“黄、赌、毒”犯罪对象的,一律从重处罚 ,这是刑法分则的一个特点,考生需引起注意;B 项,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C 项,同上题的 C 项;D 项,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既可能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也可能成立一般意义上的教唆犯,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独角 兽司 法 考试网
【例 3】丁某教唆 17 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7 年试卷二第 60 题)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首先,肖某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这毫无争议;其次,教唆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再次,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丁某和肖某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