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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1、主犯的分类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 97 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提示注意  首要分子与主犯的联系与区别: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均是主犯;2.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3.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即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
 
   3、主犯的刑事责任
   (1)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提示注意 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等于按照“集团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计划的犯罪计划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其实属于“实行过限”的情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独角兽 司法 考试网
   (2)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A.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B.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27 条第 1 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1、类型: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起辅助作用的帮助犯。
    2、帮助犯是从犯,但有的情况下刑法将帮助犯作为独立的犯罪作了规定,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在此种情况下,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就不能再被认为是帮助犯,而是独立的犯罪;实行犯所起作用较小的,也可以是从犯。
    3、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订前的刑法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订后的刑法作了修改,即“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从犯仍然应当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是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
    4、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但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是不存在的。
 
   归纳总结 
    刑法分则中,有些帮助犯或从犯不再以从犯论处,而予以单独的犯罪化处理,这就是帮助行为的单独犯罪化,或者说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主要包括:
    ⑴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7 条);
    ⑵资敌罪(112 条);
    ⑶资助恐怖活动罪(修正后的第 120 条之一);
    ⑷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第 240 条);
    ⑸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成立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306 条);独角 兽司 法 考试网
    ⑹一般主体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07条第 2 款);
    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成立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第320 条);
    ⑻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第 358 条第 3 款)。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28 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即为胁从犯。
   提示注意
   1、胁从犯的转化: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犯罪,但后来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不宜再认定为胁从犯,而是主犯。
   2、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换言之,胁从犯是有一定的意志自由的。
   3、不包括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1979 年刑法中,胁从犯包括被胁迫和被诱骗两种形式,现在只有被胁迫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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