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试卷二第 6 题)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C。A 项,共同犯罪要求二人以上具有相同的故意,共同的过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共同过失犯罪”的表述本身就有错误;B 项,事前无通谋、事后实施的窝藏、包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有事前有通谋的,才能成立共同犯罪。甲应成立窝藏罪,乙则成立故意杀人罪;C 项,根据刑法第 198 条第 4 款的规定,甲和乙成立共同犯罪;D 项,根据刑法第 417条,甲成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乙以其实施的犯罪单独定罪处罚,但甲和乙不成立共同犯罪。
【例2】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试卷二第 2 题)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答案】A。私放在押人员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甲擅离职守,其主观心理态度是过失,不可能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乙成立脱逃罪;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二人以上具有相同的故意,本案中,甲的主观态度是过失,乙的主观态度是故意,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即共犯。综上,本题应选 A。
【例3】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2008年四川延考地区试卷二第 6 题)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答案】D。本题是一道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好题,虽然是在四川延考地区试题中出现,但希望能引起全国考生的重视。甲乙二人“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过失犯罪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因此,B 项和 C 项被排除。甲乙二人能否分别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这就要看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犯罪构成。该罪是典型的结果犯,没有死亡结果,不可能构成犯罪。但该题已明确告之我们“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和“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推定甲乙二人的行为都没有造成死亡结果。问题随之得到解决:没有死亡结果,就不能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甲乙二人只能以无罪处理。很多考生可能会觉得这是否公平?这就是刑法与民法的区别。当然,甲乙二人都不成立犯罪,不代表二人没有民事责任。需知,承担刑事责任只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而已,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引证了本书开篇所讲的——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
【例4】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2 年试卷二第 32 题)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ABC。甲乙二人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共同犯罪应贯彻“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无论伤害结果是由谁造成的,只要是其中一个人造成的,另外一个人也应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二人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例5】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入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 4000 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 年试卷二第 38 题)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BC。A 项,甲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只有乙具有贩卖“海洛因”的故意,因此,甲和乙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B 项和 C 项,所谓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去卖所谓的“海洛因”,成立诈骗罪,而且是间接正犯;D 项,由于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且是间接正犯,犯罪工具乙已经卖得 4000 元,所以,甲成立诈骗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