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7】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2004 年试卷二第 2 题)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答案】B。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虽然为犯罪结果的发生作出了一定的努力,但最终还是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因此,成立犯罪既遂。犯罪中止不仅要有中止行为,还需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形态的出现,方才成立中止。 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
【例8】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2004 年试卷二第 4 题)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 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 100 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 “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答案】A。A 项,诈骗罪的取得财物与被害人受骗之间,必须要具有因果关系,换言之,必须是被害人基于受骗而“自愿”交付了财物,犯罪人因此而取得财物。本案中,被害人见犯罪人可怜,便主动给其3000 元,而不是因为受骗而“自愿”交付,不具有因果关系,成立诈骗罪的未遂;B 项,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的行为的,成立犯罪中止,因为在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基于自愿而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的;C 项,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具有特殊性,即只要基于绑架意图而控制了人质,即为既遂;D 项,成立犯罪中止,被害人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这句话根本不足以使犯罪人的行为停下来,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的情形,而非“欲达目的而不能”。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
【例9】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 (2003 年试卷二第 2 题)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答案】D。首先,发现是熟人而放弃的,成立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其次,根据案情,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已经实施了犯罪的着手行为,即甲的行为已经处于犯罪的实行阶段。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D。
【例10】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2003 年试卷二第 42 题)
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 10 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 20 刀后离开现场。2 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达到致死量的 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答案】BCD。A 项,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是预备阶段的中止。对于李某而言,犯罪行为在预备阶段停止下来是其意志以外的情况,因此,李某成立犯罪预备;B 项,犯罪中止要求具有有效性,但并不是要求不发生任何结果,而是不要求发生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结果,因此,乙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C 项,犯罪中止的成立要求具有彻底性,即要求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实施某个或某次具体犯罪的意图(请注意,不是彻底放弃一切犯罪的意图,而是只要彻底放弃本次犯罪的意图即可 ),本案中,“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而回到现场”,并将其送往医院,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可以作为量刑时酌定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D 项,中止行为与犯罪结果的不出现之间,不要求具有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人为犯罪结果的不发生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即使没有这种因果关系,也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BCD。
【例11】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6 年试卷二第 54 题)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 10 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答案】ACD。A 项,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志在于“已着手但未得逞”,着手即为开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性,即同时具备法益侵害性和侵害的紧迫性。本案中,甲、乙二人根本没有来得及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便被抓获,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B 项,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可以借用弗兰克公式,即“欲达目的而不能”,这里的“不能”应以行为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不能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而停下来,即使按照当时情况,客观上还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也应认定为犯罪未遂;C 项,甲的行为只能成立犯罪预备,解释同 A 项,即根据实行行为的两个特征来认定是否着手,并进而判断是否为未遂;D 项,诬告陷害罪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的行为,即为犯罪的既遂。至于被害人是否真正因为被诬陷而受到刑事追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可能会影响本罪的量刑。换言之,如果被害人真的因为受诬陷而受到了刑事追究,被刑事追究这一事实可能会作为从重情节,对诬告陷害罪的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例12】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甲的行为:(2005 年第 7 题)
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
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
【答案】这道题当年的答案是 B,即强奸犯罪的对象不能犯的未遂。但按照现在司考的主流观点,这道题的正确答案应该是 D。理由还是在于犯罪的法益侵害性。根据刑法命题人张明楷教授和周光权教授的观点,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法益侵害性,而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主决定权”,注意,是“妇女”而非“包括男性在内的所有人”的性的自主决定权,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在我国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而不能是男性。从这一观点出发,将男性误认为女性加以“强奸”的,不再成立强奸罪的对象不能犯,不再以强奸罪论处。当然,如果在此过程中造成被害男性的重伤或死亡,则可能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过这已经是另外一码事了。这个题目请考生多加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