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既遂犯罪被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被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本章的考点是历年司考的必考考点。主要考点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里面有很多容易发生混淆的考点,如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中止形态的认定等。扎实掌握本章内容,不但对了解各个犯罪未完成形态本身具有直接的帮助作用,而且对于刑法分则若干重点罪名的形态,特别是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具有基础性的指引作用。所以,考生务必加以重点学习和掌握。考察的方式主要是选择题,但主观题的问题设计,必然也会围绕着本章考点来展开。因此,对本章的学习既要有细致微观地学习,更要有高屋建瓴地宏观把握。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一般理论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就过失犯罪而言,其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未遂与中止形态。对于过失犯罪而言,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就间接故意犯罪而言,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有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基于同样的理由,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而没有既遂与未遂的问题。因此,本章的题目“犯罪未完成形态”,确切地说,应该叫“直接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独 角 兽司法 考试网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可能形成犯罪未完成形态。例如,某甲盗窃了某乙的财物,日后某甲幡然悔悟自动将所盗窃的财物返还给某乙。这是犯罪既遂之后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形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止,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形态形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当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的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
二. 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如下:
1.主观上为了犯罪
从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的关系来看,这里的“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促进作用。
提示注意 :为了犯罪,可以分为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的预备(自己预备)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的预备(为他人预备)两种。司考试题中曾出现过这一考点,请考生注意。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的行为
预备行为是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以利于犯罪结果顺利实现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整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如果不是由于某种原因被迫停下来,预备行为就会进一步发展成实行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构成了一定的威胁,但预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第 22 条第 1 款的规定,预备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准备工具行为与制造条件行为。前者主要表现为: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以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或盗窃他人的物品以作为犯罪工作等。后者则主要表现为: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等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如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则变成了犯罪未遂。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然已经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独角 兽司法 考试 网
4.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如果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如因自动放弃而未着手实行犯罪,则变成了犯罪中止。
(二)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
犯意表示一般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法,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与犯意表示具有显著的区别:犯罪预备行为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因而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威胁;而犯意表示并没有对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只是单纯地犯意流露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没有造成任何威胁。正是基于此原因,刑法只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而不处罚犯意表示。
提示注意 :通过对前述犯罪预备特征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犯罪预备实际上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犯罪预备的主观方面,是为了犯罪,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行犯罪实行行为而已(否则就变成了犯罪未遂)。这里的犯罪预备的主观方面——为了犯罪,即前述的犯意表示,即将真实的犯罪意图表示于外。刑法只处罚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不会单纯地处罚犯罪的主观方面(那是主观归罪的表现),因此,犯罪预备应该处罚,而犯意表示则不予处罚。
(三)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