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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真题解析:正当防卫
【例 1】乙基于强奸故意正在对妇女实施暴力,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
观点:
①正当防卫不需要有防卫认识
②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认识,即只要求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③正当防卫只需要防卫意志,即只要求防卫人具有保护合法权益的意图
④正当防卫既需要有防卫认识,也需要有防卫意志
结论:
a.甲成立正当防卫
b.甲不成立正当防卫
就上述案情,观点与结论对应正确的是哪一选项? (2011 年试卷二第 7 题)
A.观点①观点②与 a 结论对应;观点③观点④与 b 结论对应
B.观点①观点③与 a 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④与 b 结论对应
C.观点②观点③与 a 结论对应;观点①观点④与 b 结论对应
D.观点①观点④与 a 结论对应;观点②观点③与 b 结论对应
【答案】A。这是一道争议性非常大的题目,考生的异议量达到 577 条之多。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在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上,只有同时具备了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两个因素,才能成立正当防卫。如果按照上述观点作答,本题没有答案。但如果“就题论题”,本题其实很简单。观点①认为,不需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换言之,只要在客观上保护(救助)了被害人,不论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如何,都成立正当防卫。而本题题干交代了“客观上阻止了乙的强奸行为”,因此观点①成立正当防卫;观点②认为,只要有防卫认识就可以成立正当防卫,至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想真正地保护(救助)被害人,则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本题的题干交代的“甲出于义愤”对乙进行攻击,结果保护了被害妇女,自然成立正当防卫。同理,观点③和观点④对应的结论只能是不成立正当防卫。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 A。但是,这道题存在与传统观点相冲突、表述不够严谨等缺陷,不能准确反映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并不是一道很好的试题。
 
 
【例 2】甲乙两家有仇。某晚,两拨人在歌厅发生斗殴,甲、乙恰巧在场并各属一方。打斗中乙持刀砍伤甲小臂,甲用木棒击中乙头部,致乙死亡。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0 年试卷二第 7 题)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属于防卫过当
D.属于故意杀人
【答案】D。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主观防卫意图,即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具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挑拨防卫为和相互斗殴行为由于不具有主观防卫意图,因此不成立正当防卫,而是犯罪行为。
 
【例 3】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 2 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08 年试卷二第 93 题)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A。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正在存在着现实的不法侵害,刑法对这种不法侵害没有特别限制,即使是对于来自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这是法律赋予防卫人的合法权利,是为了保护防卫人正当权益的需要。
 
【例 4】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 40 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 年试卷二第 2 题)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场合,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此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例 5】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9 年试卷二第 3 题)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A 项,正当防卫必须符合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实施完毕,则不能再进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否则就是新的犯罪行为了。已经制服了不法侵害人,说明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此时的防卫明显属于事后防卫,即防卫不适时,应认定为犯罪行为;B 项,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场合,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此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C 项,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此时的动物属于饲主的犯罪工具,应当认为是饲主的不法侵害行为。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则不属于不法侵害,因为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只能来自于不法侵害人本人,即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D 项,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只要是客观上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需要是主观上的不法侵害。即使是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也属于这里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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