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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提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刑法第 20 条第 1 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
   (一)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无从谈及正当防卫。作为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1.社会侵害性。这里所谓的社会侵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具有不法的性质。
    2.侵害紧迫性。这里所谓的侵害紧迫性,是指那些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迫性。
   提示注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质的特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因此不发生侵害紧迫性的问题。侵害紧迫性是正当防卫起因的量的特征,它将那些没有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排除在防卫起因之外,从而使正当防卫的起因限于为实现正当防卫的目的所允许的范围。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⑵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也就没有正当防卫,这自不待言。如果一个人由于主观认识错误,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却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此时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的,就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具体来说,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错误认识而产生的行为性质的错误。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按照对事实认识错误的一般原则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即:(1)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犯罪;(2)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则应以过失犯罪论;(3)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其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则是意外事件,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二)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来实现防卫意图。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主要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物也可以成为防卫对象。
   (三)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是公民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因此,防卫人必须具有某种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才能成立正当防卫。这里的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主观心理状态。
 
   防卫意图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认识因素,即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认识,即防卫人意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正在受到不法侵害。因此,认识内容包括防卫起因、防卫人产生正当防卫意志的主观基础,是对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的正确反映。没有正当防卫的认识,就不可能产生正当防卫的意志,就没有防卫意图;独角 兽司 法考 试网
   2.意志因素,即对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决意。正当防卫意志体现在对防卫行为的自觉支配或调节作用,推动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并且积极地追求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正当防卫的目的。因此,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以下两种情况,由于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而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包括:
   1.挑拨防卫。即故意地挑逗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并进而借机对对方进行侵害。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存在着一定的不法侵害,挑拨人也实行了所谓的正当防卫,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拨下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正当防卫的意图,客观上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因而应成立犯罪,而非正当防卫。
   2.互相斗殴。即参与者在其主观上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相互侵害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的主观条件,也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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