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失与故意都属于责任形式,因此二者有相同之处,如过失和故意都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但是,过失与故意毕竟不同,各自的具体内容也不同,过失所反映出来的非难可能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首先,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和预备; 其次,过失犯都是结果犯,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最后,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的法定刑要比故意犯罪轻得多。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1.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2.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并不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足以证明行为人疏忽大意。
3.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需要从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即应当把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与行为身份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相结合来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判断的方法则应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客观要求同行为人的认知水平相结合来进行判断。法律法令、规章制度、生活准则针对一般人提出了客观要求与预见义务,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应将行为人的认知水平与这种客观要求联系起来,看行为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性,是否达到了足以符合客观要求的程度。
4.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构成要件的结果。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又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认识因素。行为人之所在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还继续实施该行为,是因为他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表明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2.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防止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并不充分,结果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3.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主观能力,或者不正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概论较小,因而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归纳总结 ⑴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既有相似之处又有区别。相似之处在于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并且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二者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①就认识因素而言,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虽然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但预见的程度要远远低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②就意志因素而言,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希望结果不要发生,最终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④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不但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会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或避免措施(但这种防范措施或避免措施仍不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否则就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无罪了),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由于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会这么做。
⑵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同样既存在着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便是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似之处,即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但前者是不能预见、不应预见,后者则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而已。
提示注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合理信赖——从事社会所能正常容许的风险,只要遵循了特定的规则,都不成立犯罪。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合理的信赖,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宜追究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刑事责任。例如,汽车司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时,因合理信赖行人不会横穿公路而正常行驶,如果行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公路而被汽车撞死的,该汽车司机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当然,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