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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解析: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两种。
    1.对象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盗窃一般财物,却误将枪支当做一般财物进行盗窃。这种认识错误超出了犯罪构成的范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盗窃一般财物)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盗窃枪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2.打击错误
    抽象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本欲射击 A,但因没有瞄准,而将 A 身边价值近万元的宠物打死。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换言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在重罪不处罚未遂,以及在重罪处罚未遂但轻罪的既遂重于重罪的未遂的情况下,如果重罪和轻罪同质,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轻罪的既遂。具体言之:原则上就低不就高,但如果重罪的未遂处罚更重的,认定为是重罪的未遂。即原则上认定为是轻罪的既遂犯;如果重罪的未遂犯处罚更重的,认定为是重罪的未遂。
 
    提示注意
    三个案例:
    例一:A 出于盗窃财物(轻罪)的故意实际上却盗窃了枪支(重罪)时。成立盗窃罪既遂
    例二:B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误以为是遗忘物而据为己有。成立侵占罪。
    例三:C 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事实上被害人并未死亡。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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