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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此也可以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又可以分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与法定的符合说之争。前者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后者则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目前的通说是采取法定符合说。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的法益相同,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例如,行为本欲杀 A,黑夜里却将 B 当做 A 进行杀害。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 A 或特定的 B 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2.打击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打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例如,行为人举枪射击甲,但因枪法不准而击中了乙,导致了乙的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了他人的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因果关系的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又可以分为三种: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1)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用刀刺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再如,A 为了使 B 溺死而将 B 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B 摔死在井中。根据法定符合说,只要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有认识即可,而不要求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有明确认识。所以,行为人对因果关系发展的具体样态的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换言之,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并不重要,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独角 兽司 法考试网
    (2)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了结果,出于其他目的进而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而非第一个行为导致了预期的结果的出现。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在水中,而不是直接被甲打死。根据法定符合说,在这种情况下,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即仍应当肯定第一个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而且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例如,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杀死,但未待甲实施杀死的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根据法定符合说,这种情况下应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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