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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复习难点:犯罪故意的认定
   犯罪故意的认定
   (一)应严格区分犯罪的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
    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具体表现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的认识与希望或放任态度,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例如,行为人进行正当防卫时所具有的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而不是刑法上的故意。
   (二)应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单纯的目的相区分
    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用“具有……目的”代替故意,或者认为“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时是故意”,都不太合适。因为前者会缩小故意的范围,后者则会扩大故意的范围。在有些场合,用目的代替故意可能将间接故意排斥在故意之外;认识到行为违反规章制度,并不表明行为人一定认识到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更不表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认识到违反规章制度时是故意”的观点,会将过失心理归入故意。独角 兽司 法考试 网
   (三)应将总则条文规定的“明知”与分则条文规定的“明知”相区别
    刑法总则规定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分则某些条文对犯罪规定了“明知”的特定内容,如刑法第 312 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就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这两种“明知”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则中的“明知”是故意的一般构成要素,分则中的“明知”是故意的特定构成要素;只有具备分则中的“明知”,才能产生总则中的“明知”,但分则中的“明知”不等于总则中的“明知”,只是总则中的“明知”的前提。
 
   (四)妥当处理犯意转化、另起犯意和行为对象转换的关系
    1.犯意转化
    (1)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如预备抢劫,到达犯罪地点后却发现无人,于是实施盗窃行为。此时的处理有按照吸收犯处理和按照数罪并罚处理两种意见。目前通说采取吸收犯的处理原则。
    (2)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如在杀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意图伤害。此时的处理方式是:犯意升高者,从新意;犯意降低者,从旧意。
    2.另起犯意
    是指在前一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如意欲强奸,却发现对方奇丑无比,自己不喜欢,于是放弃强奸另起犯意实施抢劫。此时应以强奸中止和抢劫罪数罪并罚。独角 兽 司法考 试网
    3.行为对象转换
    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原先设定的行为对象,转移到另一对象上。此时的处理原则是:如果法益主体没有发生变更,且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则仍然成立一罪;如果法益主体发生变更,则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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