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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刑法: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一)认识因素
    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直接故意的一般认识内容
   (1)明知自己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并不只是对外部行为的物理性质的认识,而是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2)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包括侵害结果或危险结果。对危害结果的明知包括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与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3)某些犯罪的故意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如特定的行为时间、地点、方法、行为对象、特定的主体身份等。例如,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成立包庇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是一种实质的概念,即并不是认识到行为与结果的外部形式就成立故意,而是必须认识到行为的社会意义与结果的危害性质。换言之,成立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法益侵害性。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本书的第四章已经详细讲解过。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经验法则或者一般人的价值观念作出判断的要素。行为人的价值观不同于法律、法规的价值取向或者不同于一般人时,就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场合,不要求行为人了解规范概念的法律定义,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范的保护所涉及的事实关系即可,或者说,行为人以自己的认识水平理解了具体化在规范概念中的立法者的评价即可。以“淫秽物品”这一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为例,当一般人将刑法上的淫秽物品理解为不能公开的黄色物品时,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贩卖的是一般人所指的不能公开的黄色物品,那么,行为人就具有贩卖淫秽物品的故意。换言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一般人会认为其贩卖的为淫秽物品,且事实上也确实是淫秽物品,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所贩卖的是淫秽物品。独 角兽司 法考 试网
   (二)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追求结果发生,发生结果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直接追求的结局,行为人主观上只有一个愿望,即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意图。需要指出的是,“希望”虽然意味着追求结果发生,但也有程度上的差异,强烈、迫切的希望与不很强烈、迫切的希望,都属于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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