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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重点:犯罪主体——单位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单位犯罪在我国刑法中虽然只有两个条文,但非常重要。司考主要围绕着单位的含义、单位的罪过、个罪的主体是否包括单位等考点进行考察。考察的方式都为选择题。在复习时,一定要记准若干司法解释,特别是其中的例外性规定。
   一.单位犯罪的特征
   1.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犯罪,即是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单位依赖于其成员而存在,如果没有成员,单位就不可能存在;反之,单位的任何成员,如果脱离了单位,就不具有其在单位中的地位与性质,不再作为单位的成员起作用,只是孤立的个人。独角 兽司法 考试 网
   2.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本身犯罪,但具体犯罪行为需要决定者与实施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单位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是指为单位本身谋取非法利益,违法所得由单位本身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多数成员享有。
   4.单位犯罪以刑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即只有当刑法规定了单位可以成为某种犯罪的行为主体时,才可能将单位认为为犯罪主体。这表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某罪的犯罪主体时,只能由自然人作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换言之,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相关自然人定罪量刑。
   5.单位犯罪的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外,还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此即“双罚制”或“两罚制”。
 
   二、单位犯罪的类型
   1.纯正的单位犯罪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如刑法第 387 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即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在某种犯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的情况下,由单位实施的犯罪。如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既可以由单位实施,也可以由自然人实施。
   2.一般单位犯罪与特殊单位犯罪
   一般单位犯罪,是指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都可能实施的犯罪。如上述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当单位实施时,没有任何限制,任何性质的单位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独角兽 司法考 试网
   特殊单位犯罪,是指刑法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作出特殊限制的单位犯罪。某些单位犯罪要求单位还必须具备特殊条件,主要包括:
   (1)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所有制性质。如刑法第 327 条规定的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要求主体只能是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
   (2)要求单位具有特定的职能性质。刑法第 137 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要求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第 396条规定的私分罚没财物罪,其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
   (3)要求单位具有特定义务。刑法分则的有些条文先规定具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犯罪,然后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该犯罪的主体,从二者的关系来看,刑法事实上要求该单位具有特定义务。例如,刑法第 201 条规定的逃税罪的主体分别为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第 211 条又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这表明,只有负有纳税义务或者扣缴义务的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逃税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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