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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重点复习:一种重要的特殊身份
   一种重要的特殊身份——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刑法》第 93 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独角 兽司法 考试 网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提示注意
   1.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核心是“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上的法律,而不限于狭义的法律,依照法律的意思其实就是依法,它是指行为人的任用、地位、职务、公务行为等具有法律上的根据。
   2.“从事公务”,是指从事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他法定的公共团体的事务。既然是“公务”,必然关系到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的利益。因此,仅与特定个别人或少数人相关的事务,不叫公务,一般的机械性、体力性的活动也不叫公务。 独角 兽 司法 考试网
   3.上述第 1 中“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国家机关”,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军事机关、党政机关等。如在党委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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