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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复习解析: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含义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和意义的能力;控制能力,则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控制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辨认能力就谈不上有控制能力。控制能力则反映人的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行为人具有辨认能力。但有辨认能力的人可能由于精神病而丧失控制能力,刑法认为这种情况下就不具有实施犯罪的能力。概言之,刑法要求行为人同时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只具有其中一种能力的,便属于没有责任能力。
   提示注意:没有辨认能力的,也就没有控制能力;有辨认能力,也可能没有控制能力。但有控制能力的,一定具有辨认能力。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
   刑事责任能力与刑事责任年龄是既统一又矛盾的关系,有的人虽然达到了法定年龄但由于患有精神病而没有辨认控制能力,这就需要在法定年龄之外就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做出特别规定。换言之,由于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的人通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故刑法仅从消极角度规定刑事责任能力,即除因精神病而导致没有责任能力的以外,其他达到法定年龄的人都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法通常将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生理缺陷以及醉酒,作为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考量要素,并根据这些要素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一是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儿;二是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一是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已满 75 周岁的人;三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有无,只是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程度。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已满 18 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期间犯罪的,也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归纳总结: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应区分为三种情况:(1)若处于精神正常状态时,应负完全刑事责任;(2)若处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状态时,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若处于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时,则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提示注意 :对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要同时进行医学判断和心理学(法学)判断。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行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导致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属于医学判断,后者则属于心理学(法学)判断。如果医学判断的结论是行为人没有患精神病,心理学(法学)判断的结论必然是肯定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医学判断的结论是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心理学(法学)的判断内容应该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医学和心理学(法学)的判断过程和结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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