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年龄的计算。刑法所规定的上述刑事责任年龄,均指实足年龄,而不是虚岁,因为刑法明确规定为“周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例如,已满 16 周岁,是指过了 16 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是已满 16 周岁。
2.关于跨法定年龄阶段的犯罪问题。
(1)行为人已满 16 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该如何处理?此时应看行为人在上述两个阶段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阶段实施的是上述 8 种犯罪行为,16 周岁以后又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则应予以数罪并罚(异种数罪)或按连续犯处理(同种数罪);如果行为人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阶段实施的是 8 种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16 周岁以后又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则只能对 16 周岁以后实施的犯罪行为单独进行处理,毕竟行为人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阶段实施的是 8 种犯罪行为之外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在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上述 8 种犯罪行为,并在未满 14 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只能处罚已满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期间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毕竟未满 14 周岁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3.关于年龄计算的基准。在行为实施和结果发生有较长间隔的情况下,是按照行为时还是按照结果发生时计算年龄?
例如,行为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差一天满14 周岁,发生死亡结果时已满 14 周岁的,是否可以按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此,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原因在于,犯罪是行为,辨认控制能力是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辨认控制能力也必须是“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行为与结果虽然密切联系,但二者毕竟可能分离,一般的行为并不包括结果,结果概念也不包括行为。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发生结果时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则可能根据不作为犯罪的时间进行计算。例如,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甲在他人的酒中投入毒药,并将毒药隐藏于酒柜中,他人饮用时,行为人已满 14 周岁,可以认为行为人对自己 14 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有排除的义务,其已满 14 周岁,但仍然不履行危险源排除义务,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