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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解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一)因果关系的认定

    1.以条件说为基础

    条件说是指当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即当没有 A 便没有 B 时,A 与 B 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A是 B 的原因,B 是 A 的结果。条件说认为,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

    2.因果关系的断绝

    是指条件关系本身被切断,即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时,此时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条件下,前条件不是结果的原因,前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以杀人的故意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乙虽然吃下了该食物,但在该毒药还没有发生作用时,丙开枪打死了乙。此时,甲的投毒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3.假定的因果关系

    是指虽然某个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应当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下午 1 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扳机击毙了死刑犯儿子乙。此时,应当认为父亲甲的开枪行为与儿子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二重的因果关系

    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与乙没有意思联络,都意欲杀丙,并都同时向丙开枪,且均打中了丙的心脏致其死亡。应当认为,甲和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5.重叠的因果关系

    是指两个以上的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各个独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例如,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 50%的毒药,虽然二人的毒药各自都不能导致丙的死亡,但在一起却导致了丙死亡的结果。应当认为,甲、乙的投毒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

 

   (二)认定因果关系时的注意事项

    在采取条件说认定因果关系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而非“生活上”的因果关系。

    2.因果关系的“因”特指犯罪行为,“果”特指犯罪结果。

    3.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便认为存在着因果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换言之,一个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行为同样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行为可能造成数个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结果。独角 兽司 法考试网

    4.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中断问题

    介入因素包括三类情形:自然事件、他人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主要考虑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还是

    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异常的、介入因素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

    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反之,则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联系并未切断而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5.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以条件说为基础的因果关系与行为构成犯罪而负刑事责任的关系: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即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其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否负刑事责任以及负何种刑事责任还需一定的主观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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