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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解析: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特征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危害结果具有以下特征:

    1.因果性:危害结果由危害行为造成,危害行为是原因,危害结果是原因所引起的结果。

    2.侵害性与危险性:危害结果表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或者威胁的事实,因此可以分为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3.现实性: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具有客观实在性。

    4.多样性:危害结果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具有多样性。这种多样性是由行为的多样性、法益的多样性、行为对象的多样性等决定的。

   (二)结果犯与行为犯

    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还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无论是结果犯还是行为犯,都必须具有侵害法益的性质,否则便不可能成立犯罪。

    归纳总结:结果犯比较常见,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等。司考中常见的行为犯包括: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伪证罪、诬告陷害罪等。独 角兽司 法 考试网

   (三)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典型的例子就是故意伤害致死。其特征或构成要件包括:

    1.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对加重结果则至少有过失。

    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

 

    提示注意

    1.行为人在实施基本行为之时或之后,被害人自杀自残或因自身过失等造成严重结果的,因缺乏直接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如行为人强奸妇女后引起妇女自杀,不能认定为“强奸致人死亡”;

    2.基本行为结束后,行为人的其他行为导致严重结果发生的,不应认定为结果加重犯。如绑架行为人控制人质后,在绑架现场随手仍烟头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的,不能认定为“绑架致人死亡”,只能认定为绑架罪(既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失火罪的数罪并罚;

    3.在故意伤害等暴力案件中,伤害行为只是造成轻伤,但由于医生的重大过失行为导致死亡的,或者虽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但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能认定前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独 角兽 司法考试 网

    4.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或儿童等行为,必然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具备直接因果关系,应将伤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但是,如果警方由于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人质死亡的,则不能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绑架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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