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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解析: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本章主要讲述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附随情况,包括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本章的考点非常重要,其中不作为和因果关系这两个考点具有相当的理论深度,几乎是每年司考必考的内容。常见的考点有:实行行为、不作为、因果关系,考察的方式都是选择题。
 
  危害行为与实行行为
 (一)危害行为
  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具有三个特征:
  1.有体性
  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包括积极活动和消极活动,这是行为的客观要素。由于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所以思想被排除在行为之外,因此也就被排除在犯罪之外。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它能改变客观世界,侵犯法益;而思想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其本身不可能具有行为的功能。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2.有意性
  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行为的主要要素。由于行为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所以无意识的举动便被排除在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身体的反射动作、睡梦中的举动,就不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因此不能称为犯罪行为。
  3.有害性
  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这是行为的实质要素。客观犯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由于法益侵犯性是行为的实质要素,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被排除在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提示注意 
  就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则是一种身体活动。发表有害的言论,旨在实现其思想时,则符合危害行为的特征,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在大庭广众之下发表言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法规实施的,就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由此可见,虽然言论本身不是犯罪行为,但发表言论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
 
  (二)实行行为
  是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不仅是刑法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而且是完成犯罪的直接原因力。一般认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如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就是“杀人”行为,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就是“盗窃公私财物”行为。实行行为的开始就是犯罪的着手,如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则不再属于犯罪预备,即使未得逞也应以未遂犯处罚。应着重掌握如下两点:
  1.实行行为并不意味着形式上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而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的行为。至于某种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并对客观事实进行一定程度的抽象,同时站在行为时的立场,原则上按照客观的因果法则进行判断。独角 兽司法 考试 网
  2.实行行为并不是任何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某种联系(或条件)的行为,而必须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例如,某甲以杀人故意劝说某乙跑步,即使某乙因跑步被车撞死,也不能将某甲的劝说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再如,某丙准备好毒药后放在自己的书架上,打算在丁来访时给丁喝。但在丁来访前,丙的女儿戊误当饮料喝下了该毒药。丙的行为缺乏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的类型性,只能成立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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