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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法解析: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说明行为外部的、客观方面的要素,如行为、结果、行为对象等;
(2)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说明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要素,如故意、过失、目的等。
2.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只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知觉的、感性的认识即可确定的要素,即不需要法官进行价值判断即可断定的要素。如《刑法》第 320 条所规定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的客观要件为“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对这里的“提供”、“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理解,只需要进行一般的感性判断即可完成,因而属于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2)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即为与构成要件要素相对应的客观事实,需要通过一系列的价值判断和理性分析才可确定的要素。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提示注意: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看似很抽象,很复杂,但可以这样形象地理解和记忆:通过感性的认识、不假思索即可做出判断的,即为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通过理性的认识、认真琢磨才能做出判断的,即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司考中常见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公私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猥亵、淫秽物品、入户抢劫的“户”、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严重残疾、泄愤报复、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依法。
 
3.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1)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即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2)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即否定犯罪性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刑法》第389 条第 3 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1)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指犯罪构成共同要件中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如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罪过。
(2)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并非任何犯罪而只是部分犯罪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素。如身份、目的、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结果等。
5.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1)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绝大多数构成要件要素都是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独角兽 司法 考试网
(2)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指刑法条文表面上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刑法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系、刑法条文对相关要素的描述所确定的,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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