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时间效力的内涵及溯及力
刑法时间效力主要解决的是刑法在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钱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应考虑适用旧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2.当新旧法规定不同时,适用新法的基本条件是对其处刑较轻或不认为是犯罪,这表明“从旧兼从轻”原则实际上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
3.刑法溯及力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4.跨法连续犯和继续犯的刑法适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持续到新法生效后,或者犯罪行为由新法生效前连续到新法后,新旧刑法均认为是犯罪的,则一律适用新法,即使新法处罚较重也应适用新法,但在量刑上年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提示注意①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但行为继续或者连续到新法生效后,且新法认为该行为成立犯罪的,则对新法生效以后的行为依新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根据 2011 年 4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1.对于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依法应当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或者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独角 兽司 法考 试网
2.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或者所犯之罪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
3.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2011 年 4 月30 日以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但是,前罪实施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再犯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
4.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2011 年 4 月 30 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 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独 角兽司 法考试 网
5.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或者假释前实际执行的刑期,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因具有累犯情节或者系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前刑法的规定;2011 年 4 月 30 日以前犯罪,因其他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011 年 5 月 1 日以后仍在服刑的,能否假释,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