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适用效力,又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内具有适用效力,具体又分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
本章的考点比较基础,考察的方式都是选择题,主要考点集中在空间效力四原则(特别是属地原则)的适用条件、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理解。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其主要涉及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
(一)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原则,即一个国家对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人,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根据我国《刑法》第 6 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实施的犯罪,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中国刑法。此即属地管辖原则。对于该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刑法的空间效力体系中,属地管辖原则出于基础性地位,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都是对属地管辖原则的补充和拓展。也就是说,刑法空间效力原则的适用顺序依次为: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2.“领域”的含义包括:(1)固有领土,即领陆、领水和领空;(2)流动领土,即悬挂我国国旗(旗国主义)的船舶和航空器,均属我国领域。
提示注意
①流动领土仅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而不包括列车。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按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管辖协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②在外国驻华使领馆内犯罪,毫无例外应适用属地管辖原则;但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则要依据国际法的知识和理论进行具体分析,分别适用属人管辖原则或保护管辖原则,不再适用属地管辖原则。
3.属地原则的“地”,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适用时采用“择一主义”,即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且行为地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实行地,还包括犯罪行为预备地。在共同犯罪(尤其是犯罪集团)的场合,只要有一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国内,对该共同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犯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地,都为犯罪地,都适用我国刑法。
4.属地原则存在一个例外,即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再适用我国刑法。
提示注意
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人包括:1.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3.与外交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二)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 7 条规定了属人管辖原则,这里的人是指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情形。该原则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国外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②.其他普通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一般适用我国刑法,即原则上都适用属人管辖原则。但犯轻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3 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提示注意
这里是可以不予追究,换言之,对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当然有管辖权进行追究。追究是首要考虑,不予追究才是其次的考虑。独角 兽司 法考 试网
2.保护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 8 条规定了保护管辖原则,这主要是针对外国人在国外犯罪的情形,它的适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1)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
(2)行为人的行为是重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法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3)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
3.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刑法》第 9 条规定了普遍管辖原则。该原则应注意如下两点:
(1)普遍管辖原则是以保护人类共同利益作为判断标准以确定刑法管辖范围的原则,中国刑法所规定的普遍管辖原则,只适用于外国人在国外侵犯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情形。
(2)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必须同时符合四个条件:①必须是国际性犯罪,如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等;②规定这些犯罪的国际条约必须为中国所缔结或者参加;③国内刑法也将这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即采“双重犯罪原则”;④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人必须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提示注意
①根据普遍管辖原则管辖的案件,所适用的刑法必须为中国刑法,而非规定这些犯罪的国际条约。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 10 条,凡在域外犯罪(无论国籍),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法适用我国刑法,但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