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尽管刑法学界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存在诸多观点,但司法考试还是采取了主流的三原则说: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独 角兽司 法考试网
本章的考点主要围绕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而展开。考察的方式基本都是选择题,但也曾以论述题的方式考察过。这就要求我们在复习时不但要重点把握刑法各项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要旨,更要深刻理解和领会其实质蕴含,并能做到学以致用。
一、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是否严重,关键要看该种行为构成犯罪有无法律的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法定标准。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我国《刑法》第 4 条规定的是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或者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该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仅指刑法适用上的平等,即司法上的平等,而并不意味着刑法立法上的平等。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不仅包括对犯罪人在定罪和量刑上的一律平等,也包括在行刑上的一律平等。
4.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差别,而仍然需要考虑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应该与刑罚个别化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我国《刑法》第 5 条规定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均衡原则或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对于该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罪刑相适应,是适应人们朴素的公平意识的一种法律思想,是由罪与刑的基本关系决定的,是预防犯罪的需要。独角 兽司 法考 试网
2.根据该原则,在适用刑法时,应将刑罚的轻重与行为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三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均应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
3.在制刑环节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对各种犯罪的总体设计,确定合理的刑罚体系、刑罚制度与法定刑。
4.在量刑环节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将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实现刑与罪的均衡协调。
5.在行刑环节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注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变化消长情况,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