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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解析:刑法的性质和机能
刑法的性质
   刑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具有以下法律性质:
   1.特定性
   刑法只规范罪—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均较为特殊。刑法规范并不像其他法律规范一样仅仅保护社会伦理的、道德的、宗教的秩序,而是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出规范、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2.广泛性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需要用刑法加以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具体罪名,它们都与具体的法益有关。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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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严厉性
   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表现在:对犯罪这类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所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不在于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行政法对于为实现公共福利所采取的国家行动进行规范,表面上看,它们与刑法在调整对象不同,但是,在民事关系、行政关系被严重侵犯时,刑法的出面有时就是难免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刑法具有保障性,即保障其他法律的实施。
 
刑法的机能
   一般认为,刑法具有如下三种机能:
   1.行为规制机能
   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不被允许的(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人们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决定(决定的机能),据此防止犯罪的发生。
   2.法益保护机能 
   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法益。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3.人权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
   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会受到刑罚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对刑罚权的发动;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罚处罚。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提示注意:
   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始终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保护法益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反过来,保障人权更有利于保护法益。但是,二者也存在矛盾之处,比如保护被害人的法益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可能就存在一定冲突,此时,必须在二者之间进行调和。当二者的矛盾实在“不可调和”,只能“二选一”时,应当选择的是后者,即人权保障机能,特别是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这是由刑法的特点和性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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