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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解析: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体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它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高于特别行政区的其它法律,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原有法律基本不变,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法律。但原有法律是有特定范围的,主要是指在当地形成的法律。原有法律是否被采用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对于凡属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可立法,其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法律的生效。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①必须是载明在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仅限于国防、外交和不属于高度自治范围内的法律。
  ②附件上所指的全国性法律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驻军法》等。
  ③特定情况下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
 
 (2010卷一第65题)关于特别行政区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职须年满四十五周岁
  B、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由其法院和检察院组成
  C、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级法院都有权解释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D、国务院有权对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部分地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真题演练】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2011年卷一单选第26题)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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