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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解析民法: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经济补偿(★★★)
   《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真题研习】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09年•卷三•66题)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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