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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解析: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

    (二)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独角 兽 司法考 试网
 
   【真题研习】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23题)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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