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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解析复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提供个人劳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一句的理解:
 
    (1)它仅调整“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①《侵权责任法》第35条只调整的是个人请的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②若是公司、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聘请保姆,应成立劳动关系,这样的保姆致人损害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③要求劳务关系成立于“个人之间”,而不是成立于“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见【例32】)。
 
    (2)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①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见【例33】)。②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③提供劳务一方非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应自己承担责任,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责任(见【例34】)。独 角兽 司法考 试网
 
    【例32】甲公司与数百名保姆签订劳动合同,对保姆予以培训,并由公司按月向保姆支付工资。北大教授乙与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乙每月向甲公司支付报酬3800元,甲公司指派保姆丙为乙的家庭提供家政服务。一日,丙为教授乙买菜途中,因骑车不慎撞上清华教授丁。①这个劳务关系成立于“甲公司与乙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②丙因提供劳务给丁造成损害,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由用人单位甲公司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
 
    【例33】甲请的保姆乙在买菜回家途中,骑车不慎将丙撞伤。①甲、乙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②乙因提供劳务而丙损害,由接受劳务的一方甲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
 
    【例34】某周日为甲请的保姆乙的休息日,乙与男友外出游玩时,骑车不慎将丙撞伤。①甲、乙成立个人劳务关系。②乙不是因提供劳务致人损害,甲不承担责任。
    【概念辨析】 【劳动关系】VS【劳务关系】共同点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均为劳务的提供。主要的不同有三:①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而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②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没有给提供劳务一方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雇主负有给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③劳务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
 
    4.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二句的理解:其实,《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二句属于“正确的废话”,“有它不嫌多,没它不嫌少”。其价值在于宣示,在于强调。其含义是,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②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②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③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独角 兽 司法考 试网
 
    【例35】王某请钟点工钟某来家里擦玻璃,并提供安全带等设施,要求钟某系上安全带干活。王某见钟某已佩戴好安全带,叮嘱钟某注意安全后上班去了。钟某觉得安全带束缚人,不爽,取下仍在墙角。不料,钟某在干活时不慎摔到楼下,严重受伤。①钟某因向王某提供个人劳务而遭受损害。②因王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36】王某做饭时发现鸡蛋没有了,就吩咐从老家请的保姆钟某前去购买,呵斥钟某道:“越快越好,否则油都烧糊了!”又道:“再像从前一样慢腾腾地,小心回来我剥了你的皮”。钟某急忙骑车前往菜市场,途中因车速过快,摔倒受伤。面部、胸部、背部都是血和汗。①钟某因提供个人劳务遭受人身伤害;②王某与钟某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③根据科学发展观,王某的过错好像重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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