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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解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87条(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1)适用条件:①建筑物形成区分所有(至少不同的部分归不同的人使用)(见【例8】);②建筑物的专有部分脱落或者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物品致人损害;③难以确定具体的加害人,即不能确定是由哪一个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也不能确定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的(如能确定是是由哪些专有部分抛出或者坠落,则应按照共同危险行为处理。见【例9】); 
 
    (2)公平责任的承担:①由可能的加害人建筑物使用人以按份责任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②免责事由: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可能的加害人的,不承担公平责任。
 
    【例8】某日,李某行走于北京市国税局楼下时,被某办公室扔下的一个烟灰缸砸伤,难以确定烟灰缸从那个办公室扔出。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有两个前提:第一,形成区分所有;第二,难以确定加害人。②此例中加害人能够确定(税务局拥有整栋楼房),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5条,税务局承担过错推定责任。独 角兽 司法 考试网
 
    【例9】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经查明,业主乙、丙、丁不满物业公司的服务,同时于各自家中向外抛掷了数个空酒瓶。但无法查明是谁扔的酒瓶砸伤了甲。此例中:①《侵权责任法》第87条要求不知谁实施了危险行为。②此例中,已知乙、丙、丁实施了危险行为,且其中一个行为造成损害,但不知谁的行为与损害具有物理上的因果关系,乙、丙、丁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对甲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例10】某商品楼高20层,住了300户人家,每户在楼房北面均开有窗户。一日,甲行走于楼房北面的人行道时,被一个空酒瓶砸成重伤。警察经全力调查,依然不能确定该酒瓶系谁扔的。但有三家住户能够证明,损害发生时,自己家中没人(家中也没有饲养动物)。此例中:①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可能是加害人的三户,不承担补偿甲的损害的义务。②其他可能加害的住户应当承担公平责任,对甲的损害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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