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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解析: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
 
    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扩建的。①承租人的行为构成违约。②若造成房屋损坏,还构成侵权,作为所有权人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恢复原状、赔偿损失)。③无论装饰装修物是否构成附合,出租人对承租人均无补偿义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3条)。须注意:构成附合是,出租人也无补偿义务(无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学理基础在于:此时构成强迫得利(敬请回头看看本书不当得利部分的内容)。
 
    2.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尚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有权取回,但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以下情形做不同处理:
 
    (1)租赁期间届满时: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无补偿的义务。学理基础:装修具有较强的个殊性,装饰装修物对于出租人而言往往构成强迫得利。独角 兽司 法考试网
 
    (2)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①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补偿。②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③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④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和解除的,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1条)。
 
    (3)租赁合同无效的,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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