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1. 概念。买卖不破租赁,又称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指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新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所谓法定承受,指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租金、期限等)维持不变,什么也不需要做,自动将承租人变更为新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租赁合同与动产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 买卖不破租赁的构成要件:①租赁合同有效。②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独角 兽司法 考试网
3.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在下列三种情形,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①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②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③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须注意:先出租后抵押,或者先抵押后出租但抵押权未登记的,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见【例3】)。还须注意: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实现导致所有权变动的,只是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但房屋承租人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见【例4】)。
【例3】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甲又将该汽车出租给丙,租期5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汽车被丁购得。①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未登记的,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②丁应法定承受原租赁合同。
【例4】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后,甲未经乙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租赁5年。半年后,乙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被丁购得,且过户登记给丁。①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甲未经乙的同意,只是不能转让房屋,所以甲未经乙同意,将房屋出租给丙的,甲、丙间房屋租赁合同有效。②根据《物权法》第190条、《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0条,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登记的,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故丁不受该租赁合同约束。③须注意:乙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时,承租人乙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丙和丁的出价条件相同,丙享有优先于丁购买的权利。这一点特别容易被忽略,一定要记住。